梳理STCW公约关于船上培训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海员申请不同证书在正常途径和快速途径下对其海上服务资历的要求,阐述船上培训的目的、意义以及我国关于船上培训的履约现状,分析我国船上培训履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有明确的目的性提出改进建议,供海事主管机关、培训机构、航运公司和船员参考。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很看重海员的实践能力。海员某些特定的技能可以在培训机构专门建造的岸上设施(例如消防舱)中的进行培养。然而,某些其他能力,最好的方法是在具有适当培训和经验的人员的监督下在海上实践中获得。这种海上实践或因履职而需要,或为海员取得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所需培训的组成部分,笼统地称之为船上培训。船上培训是经验比较丰富的海员向新一代海员传授知识和技能的最佳方式,也是培养高素质海员的必由之路。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增加了培训合格证证书知识更新的新要求,也因此将船上培训的对象覆盖到各个职务的全部海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8〕545号),船上培训可分为三类:一是船上熟悉培训,包括海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二是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也即:为获取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而作为培训计划组成部分的认可的船上培训;三是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作为经认可的海员培训计划一部分的船上培训,必须在培训记录簿或类似的文件中予以充分记录。船上见习需要在培训记录簿中记录,其他的船上培训可以在类似的文件(如船舶的航海日志)中记录。完成船上培训后,该记录簿将作为完成有组织的船上培训计划的唯一证据,并提供给发证机关作为签发证书而进行的适任评价的依据之一,以证明证书申请人已达到相应的能力标准,从而有资格获得STCW公约相关证书。对于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如果能提供这样的船上培训的证据,则不需要参加每5年一次的岸上知识更新培训。
根据STCW公约第Ⅵ条的规定,海员只有符合服务资历、年龄、健康情况、培训、资格和考试各方面要求的情况下才予以签发证书。有的情况下,STCW公约对海员取得证书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有不同的要求,海员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其中的任意一种。一种是没有特别的条件的资历,我们叫做正常途径。另一种是有特别的条件的资历,即海员在海上任职的时候同时开展船上培训(这种方式应得到海事主管机关的认可)。此时包含船上培训在内的海上服务资历是海事主管机关认可的海员为取得证书而开展的整个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海事主管机关可以比正常的资历要求缩短该海员证书签发的资历要求。这种情况我们叫做签发证书的快速途径。作者通过研究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梳理提炼了不同证书在正常途径和快速途径下对海员海上服务资历要求,编制了一览表,详见表1。
前文已经就所需资历要求而言阐述了签发海员证书正常途径和快速途径。当然要满足快速途径,船上培训是关键,须满足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船上培训作为申请证书所需的认可的整个培训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二是受训船员在公司培训师和船上培训师的监督和指导下完成相关任务、职责和责任方面的系统的实际培训并获得经验;三是整个培训过程在培训记录簿或类似的文件中予以充分载明;四是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确保开展船上培训不影响船舶的航行安全和正常操作,且船上培训师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通过开展认可的有组织的船上培训,船上培训师和公司培训师亲自监督、指导受训船员按计划完成培训记录簿中载明的相关任务、职责和责任,并对受训船员是到达到STCW证书所需能力标准做评价。因此,培训记录簿或类似的文件也成为签发证书的重要证据和依据。综上所述,船上培训将海上服务资历与海员的培训有机结合,是有经验的海员向新一代海员传授知识和技能的最好方式(“师带徒”培训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海员快速达到相应的适任标准并取得证书。例如,我国操作级船员的培养采取就是先经过航海教育和培训,通过适任考试后再完成船上培训(海上资历)的模式。这就是船上培训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原交通部令1997年第13号)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原交通部令1997年第14号)第六十八条关于船上培训的规定,2000年10月13日,我国海事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海船员字〔2000〕779号),明确了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以及GMDSS无线电人员(实施过程中,GMDSS无线电人员的船上见习资历未做要求,通过适任考试的考生可予以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开展船上培训的有关要求。2018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经修正的STCW公的有关要求,修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8〕545号),自2019年1月20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办法”不仅扩展了需要开展船上培训的适任证书的范围,如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以及适用于客船的船长和高级船员;而且还增加了部分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船上培训以及船上知识更新培训,如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书、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书、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书等。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培训主体与职责,即: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修订后的“办法”还规定了船上培训的组织实施以及监督管理要求,公布了16种证书的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
按照STCW公约规定,船上培训计划应由经营船舶的公司做管理和监督,因为受训船员将在其船舶上进行服务和船上见习。在实践中,我国除了经营和管理船舶的航运公司外,与航运公司签订包含船上见习内容的配员协议,或者与航运公司签订配员协议及船上见习协议的海员外派机构实际也开展船上培训。个别外派机构在将见习船员派到境外船东的船舶上任职见习时,存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公司培训师责任心与敬业精神不够,或不具备与所开展的船上培训相适应的培训能力,未能在船上培训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有的公司培训师和船上培训师并不清楚自己的角色和职责,导致船上培训的变成形式上的“见习开封”和“写见习记录簿”。公司培训师不清楚船上培训每一阶段的目标,制订的船上培训计划操作性不强;不能有效地对船上培训实施跟踪管理,包括检查船上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相关记录簿的记载情况,并签署公司的鉴定意见,导致船上培训的组织实施效果不佳。二是外派机构与境外船东合同约定的船上培训事宜在船上的执行情况不理想。外派公司须通过境外船东,而不能直接对培训船舶来管理,管理环节的增加可能导致外派公司制订的船上培训计划不能完整有效地由船东贯彻到培训船舶上,个别培训船舶不能针对船舶真实的情况编制相应的船上培训实施计划。对培训船舶而言,一定要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和正常操作,船上培训属于额外的义务,个别船长、培训师不愿意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督促和指导见习船员完成相关培训任务,检查见习船员的培训记录,评估其见习完成情况和效果,并公正、客观地签署评估意见。
见习船员通常以现持证书上的职务上船任职,在任职的同时完成所要晋升职务的船上培训,也即现职务的实际任职以及高一级职务见习的双重身份。这种双重身份的任职安排主要是从经营成本和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的。一方面,船东能保障船舶正常的配员不变,不增加额外的专职的船上见习人员,故不增加人员成本。另一方面,见习船员也不仅是见习身份,而且实际担任职务,其工资收入不受影响。而STCW公约却强调,特别是在船上训练计划的后期阶段,为见习船员提供充分的机会,让他们获得在高级船员监督和指导下的值班经验。见习船员一方面要完成本职工作,并且要在高级船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参加高一级职务的值班,这种双重身份的值班势必对自身的值班安排和休息时间造成一定的影响。时间长了的话,将会造成船员疲劳,甚至影响船舶安全。如果优先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和正常操作,则不一定可以充分保证见习船员在高级船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参加高一级职务值班的机会,将会削弱船上培训的效果。
为了确保见习船员照着结构化的培训计划,充分的利用海上航行时间,在船上培训师的指导下完成预定的见习任务,我国海事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了《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 该记录簿具有普遍适用性。 然而,对一些经营液货船、邮轮、集装箱船、特种运输船等专、精、特的航运公司,因其船舶及载运货物的特殊性,该记录簿不完全适用其船员的见习。 这种情况下,为增强船上培训效果,培养更符合公司需要的海员,公司应在不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前提下,针对公司船货特点,“量体裁衣”自行编制相应的《船上见习记录簿》。 遗憾的是,目前尚没有公司编制这样的记录簿。
个别见习船员不珍惜船上培训这种“师带徒”的培训机会,不端正培训态度,采取抄袭书本、他人见习成果等方式不认真完成《见习记录簿》的内容,或者发生船上见习时间不足、见习内容未全部完成、《船上见习记录簿》记载失实等敷衍现象,甚至采取虚构船上见习的任职资历、抄袭他人《船上见习记录簿》的方式欺骗公司和海事管理机构。这些敷衍塞责、自欺欺人的行为最终都将以牺牲船上培训效果为代价。
(1)加强对公司培训师的培训力度,提升他们的责任心、敬业精神以及业务能力。通过培训,让公司培训师清楚地知道船上培训每一阶段的目标,以及培训结束时要达到的适任标准,督促培训船舶按计划开展培训,并能按进度及时进行指导和评价,进而达到航运公司切实履行船上培训主体责任的目的和要求。
(2)外派机构切实加强与境外船东的沟通和协作。特别是在船上培训的后期阶段,尽可能提供给见习船员在高级船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值班的机会,确保培训船长和船上培训师有时间和精力并愿意组织并且开展船上培训,督促和指导见习船员完成相关培训任务,检查其培训记录,评估其见习完成情况和效果,并公正、客观地签署评估意见。
(3)专、精、特航运公司在不降低船上见习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量身定制具有公司特色、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并满足船舶营运操作要求的《船上见习记录簿》并用于船上见习,提升培训效果。
(4)加强对见习船员的教育、培训、指导和考核力度。让见习船员清楚地知道船上培训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端正培训态度,严肃培训纪律,脚踏实地、认认真真地接受培训并实事求是地完成《见习记录簿》中相关见习内容。
(1)海事主管机关应逐渐完备和加强我国船上培训管理,建议将船上培训的重点放在操作级船员上。STCW公约未对管理级船员规定船上培训(见习)要求,而对操作级船员船上培训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操作级船员船上培训对未来的高级船员的成长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他们的适任能力培养、职业素养的养成和对船员职业的态度的形成。
(2)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航运公司开展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未按照船上培训计划组织并且开展培训的,信息报送失实、培训记录造假、不如实填写鉴定意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责令及时改正,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2年内不得开展船上见习的处理。
(3)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完成船上培训后申请证书的审查力度。海事管理机构经过审查见习船员完成船上培训后提交的《船上见习记录簿》等材料,进一步评价见习船员是不是达到相应的适任标准。对于船上见习时间不足、见习内容未全部完成、《船上见习记录簿》记载失实等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视作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的船上见习的任职资历要求,不得视为已达到相应的适任标准,以正船上培训缺斤短两不足、弄虚作假不实之风。
见习船员加强对STCW公约和海事主管机关有关船上培训的政策法规的学习,对船上培训的流程、职责以及有关要求等做到心中有数。端正培训态度,采取积极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地完成培训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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